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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新版 VS 旧版

发布日期:2025-05-21 17:15    点击次数:112
2024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发布了名为《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简称“2024版”。回溯至2011年12月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简称“2011版”,该原则自发布以来便成为国内I期临床试验的操作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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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视角来看,2024版指导原则不仅基于当前I期临床试验的实践经验对2011版进行了内容上的扩展,加入了更多详尽且具有高度操作性的信息,还对文件结构进行了重新优化,使得各项内容表述更为清晰,易于理解。旨在强化药物I期临床试验及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管理,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维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与2011版相比,2024版新增了第十一章“试验记录与文件管理”和第十四章“以患者作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两章。此外,2024版还倡导在药品管理、生物样品处理及试验文档管理等方面采用电子化系统,预示着临床试验管理电子化将成为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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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说明各章节的变化,标红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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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指导原则2011版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I期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早期临床试验,其主要目标是评估药物初步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性。由于其探索性质,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生物等效性试验是评估仿制药制剂与参比制剂(通常是原研药)在药代动力学和/或药效学上是否具有等效性的重要研究,为仿制药的注册上市提供关键性证据,其研究质量直接影响到仿制药的市场准入和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与药物Ⅱ、Ⅲ、IV期临床试验相比,I期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具有其特殊性,通常多选择健康志愿者,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通常无治疗获益,安全性监护需要特别关注;试验的设计通常围绕试验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等临床药理学研究展开,需要对给药剂量、给药方法、给药时间以及生物样品的采集时间、处理和储存条件进行严格规定和精确控制,以免影响试验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试验还需要对可能影响药物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各类因素进行严格管理,如受试者可能接受的合并治疗、饮食和生活习惯,通常需要制定整体统一的受试者管理策略。因此,保证I期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过程严格规范尤为重要。如果控制不当,即使是微小的偏差也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显著影响,从而影响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必须结合伦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精心设计试验方案,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I期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本指导原则中统一称为I期试验),旨在为I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性意见,其它的临床药理学试验的组织实施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请同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I期试验的生物样品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生物样品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核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I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I期试验,旨在为I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二、试验各参与方的职责要求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覆盖I期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I期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并针对I期试验的特点识别相关风险,采取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一)申办者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具有资质并满足试验需求的试验机构进行I期试验。申办者应按监查计划定期对试验项目进行监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监查的频率和性质应根据I期试验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实记录监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试验人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试验人员正确执行方案。为评估临床试验的实施和对法律法规的依从性,申办者可以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稽查,稽查员在稽查过程中观察和发现的问题均应当有书面记录。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应对 CRO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CRO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CRO应按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范围相应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和可靠性负最终责任。(二)试验机构和研究者I期试验应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试验机构中进行。以健康志愿者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应当由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承担,根据试验药物特点,为更好地保证受试者安全,必要时可以与试验药物拟目标适应症的临床试验专业联合承担。为保证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健康照护的专业性以及临床试验质量,以患者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原则上应由试验药物拟目标适应症的临床试验专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和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联合开展。主要研究者负责I期试验的组织实施,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保证I期试验过程规范,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三)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针对I期试验的特点,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并重点关注: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和相关研究经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受试者的选择(健康志愿者或患者,风险与获益)及相应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保障措施、试验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如: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持续时间、生物样品采集点、试验数据纳入剔除标准等)、I期试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风险管控措施、受试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第二章 职责要求第三条 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I期试验。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第五条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第六条 I期试验研究室负责I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I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三、实施条件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设置与试验相适应的试验病房,以及能满足试验需求的研究人员、试验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试验条件。(一)研究人员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配备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品管理员、研究护士、生物样品管理员、质量保证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应获得主要研究者的授权:1.主要研究者,负责I期试验的全过程管理,熟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确保试验顺利进行。主要研究者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系统的医学或临床药理专业知识,至少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经验,有参与过3项及以上的I期试验相关研究经历。2.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进行医学观察和不良事件(AE)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具备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试验病房应配备至少一名具备急救经验的专职研究医生。基于试验药物的适应症,以及试验方案中安全性和有效性观察指标、受试者人群和试验风险程度,I期试验中应授权有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GCP 培训的研究医生参与对受试者的医学观察和 AE 的监测与处置。3.药品管理员,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等工作。药品管理员应具备医学、药学或护理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临床药理学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试验病房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药品管理员4.研究护士,负责I期试验中的护理工作,进行AE 的监测,以及参与试验相关的研究工作。研究护士应具备在本机构的执业护士资格,具有相关的临床试验能力和经验。试验病房应配备至少一名具有重症护理或急救护理经验的专职护士。5.生物样品管理员,主要负责I期试验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试验病房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生物样品管理员。6.质量保证人员,负责I期试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工作,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7.根据试验工作需要,还可以配备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临床药理研究人员、数据管理人员、统计人员、质控人员、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等。各研究岗位应有岗位职责要求,确保相关人员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并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应与试验类型及业务量相匹配。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全部参与试验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专业知识和技能,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项目的临床试验方案等。(二)试验场地试验病房需达到如下要求,并不断完善,为受试者、研究人员和申办者等试验参与人员提供良好的试验条件。实际开展试验的地址应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平台中备案地址一致,并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如实报告。1.试验场地。试验场地应与试验需求相匹配,且布局合理,不同区域设置相关人员进出权限,保障试验的良好运行和受试者的安全性及私密性。应设有知情同意室、临床观察室/病房、药物储存和准备室、生物样品处理和储存室、配餐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及监查员办公室,还应设有专门的受试者接待室/区域、活动室/区域、寄物柜等。同时配备生命体征和身高体重测量设备、各类检查(如心电图检查、尿液检查、酒精筛查等)设备和材料、受试者身份识别查重系统、同步时钟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例如双供电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紧急报警系统等。具有安全良好的网络和通讯设施。试验区、办公区、餐饮活动区应各自独立,各功能区的面积应与试验床位数量相匹配。2.抢救要求。试验病房应具有原地抢救以及迅速转诊的能力,并建立清晰合理的抢救和转诊流程。每个病床单位应具有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床旁及其他必要区域配有紧急呼叫系统。配备抢救室,具有必要的抢救设备、生命体征监测与器官功能支持的设备,如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除颤仪和简易呼吸器等,确保受试者发生风险时得到及时抢救。配备可移动抢救车,且配有抢救药品和简易抢救设备。抢救设备状态良好,能备应急使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受试者急救通道应保持通畅,以保证必要时能够快速将受试者转移相关救治科室,确保受试者根据不同诊疗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研究医生、研究护士等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和抢救等方面的培训、演练,确保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受试者急救抢救的能力。必要时可以配备专门的包含重症监护、相关领域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员在内的急救团队。(三)设施设备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准确可靠。仪器设备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者应具有适当资质并经过操作培训,应根据相应用途使用设备;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标签标明其生产日期和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校准,保留相关记录;仪器设备具有可操作的标准操作规程,关键仪器设备(如:离心机、药品和生物样品储存设备等)应有使用记录;确保专人适时对试验设施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对仪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试验病房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第三章 实施条件第九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第十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多项I期试验。(二)主要研究者。研究室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主要研究者负责I期试验的全过程管理,熟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确保试验顺利进行。主要研究者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系统的临床药理专业知识,至少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经验,有负责过多项I期试验的经历。(三)研究医生。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进行医学观察和不良事件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四)药师。药师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等工作。药师应具备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临床药理学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五)研究护士。研究护士负责I期试验中的护理工作,进行不良事件的监测。研究护士应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具有相关的临床试验能力和经验。试验病房至少有一名具有重症护理或急救护理经历的专职护士。(六)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数据管理人员、统计人员、质控人员、研究助理等,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一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有相应的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专业知识和技能,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临床试验方案等。确保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都有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二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建立保障健康与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场所安全、饮食安全、污染控制、职业暴露防护、有害物质控制等措施,以确保研究人员和受试者的健康、安全。第十三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有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I期试验的试验病房需达到如下要求,并不断完善,为受试者、工作人员和申办者提供良好的试验条件。(一)试验场所。试验病房应具有开展I期试验所需的空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安全性良好的病房区域,保障受试者的安全性及私密性。应设有档案室、药物储存和准备室、配餐室、监查员办公室。除医护人员工作区以外,还应设有专门的受试者接待室、活动室、寄物柜。试验区、办公区、餐饮区和活动区应各自独立。具有安全良好的网络和通讯设施。(二)抢救要求。试验病房应具有原地抢救以及迅速转诊的能力,配备抢救室,具有必要的抢救、监护仪器设备和常用的急救药品、紧急呼叫系统等,确保受试者得到及时抢救。第十四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准确可靠。(一)试验病房应配备具有生命体征监测与支持功能的设备,如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除颤仪和呼吸机等,并具有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具有可移动抢救车,且配有抢救药品和简易抢救设备,确保抢救设备状态良好,能备应急使用。(二)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者应具有适当资质并经过操作培训,应根据相应用途使用设备;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标签标明其生产日期和运行状态,并进行维护、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具有可操作的标准操作规程,并保留所有使用和维护的记录文档;确保专人适时对试验设施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对仪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试验病房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与场所要求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四)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制订与I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覆盖I期试验的全过程,并及时更新和完善。1.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质量与风险管理、文档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品管理、试验场所和设施管理、仪器和设备管理、健康与安全管理、急救预案等。2.标准操作规程SOP至少应包括以下几大类:试验设计、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品管理、受试者管理、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处置和报告、数据管理、试验总结报告、文档管理、质量控制、仪器设备操作、应急预案、容灾备份(如火灾、水灾、地震、停电)等。3.管理制度和 SOP 的制订/修订、审批和实施(1)制订/修订。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 SOP,保证所有管理制度与 SOP 有统一格式和编码,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SOP均应标明现行版本编号及生效日期,并及时更新。(2)审核和批准。管理制度与 SOP 起草后,应对 SOP草稿进行审阅和讨论,保证文件简练、易懂、完整和清晰,具有逻辑性和可行性,与已生效的其他文件具有兼容性。审核批准的文件,应规定生效日期。(3)实施。管理制度与 SOP 生效后应立即执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管理制度与相关 SOP 的培训和考核,更新管理制度与 SOP 时,需进行针对性的培训。(4)修订与废止。根据需要对管理制度和 SOP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订与废止。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版本编号。需废止或注销的管理制度与 SOP 需归档保管并有作废标记。保证现行所用的管理制度与 SOP为最新版本,并保留最新版本的管理制度与 SOP 清单。(五)项目计划表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制定项目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掌握全部承担的I期试验的进展。项目计划表应至少包括:试验药物名称、试验名称或编号、申办者及 CRO名称、试验类型、主要研究者、试验开始时间、试验状态等信息。第四章 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并及时更新和完善。第十七条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文档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试验场所和设施管理、仪器和设备管理等。第十八条 I期试验的SOP至少包括以下几大类:试验设计、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用药品管理、不良事件处置、数据管理、试验总结报告、文档管理、质量控制等。第十九条 管理制度和SOP的制订、审核和批准、实施以及修订与废止。(一)制定。应制定管理制度和SOP,保证所有管理制度与SOP有统一格式和编码,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SOP均应标明现行版本号码及生效日期,并及时更新。(二)审核和批准。管理制度与SOP起草后,应对SOP草稿进行审阅和讨论,保证文件简练、易懂、完整和清晰,具有逻辑性和可行性,与已生效的其他文件具有兼容性。审核后确定的文件,应规定生效日期,并由研究室负责人签署批准。(三)实施。管理制度与SOP生效后应立即执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管理制度与相关SOP的培训,更新管理制度与SOP时,需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四)修订与废止。根据需要对管理制度和SOP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订与废止。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版本序列号。需撤销的管理制度与SOP需归档保管并有作废标记。保证现行所用的管理制度与SOP为最新版本,并保留最新版本的管理制度与SOP清单。四、质量保证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建立或被纳入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保证体系中配备有专职的质量保证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应独立于试验项目之外,不参与试验操作。应根据试验项目制订内部质量保证计划,对试验进行的每个阶段和程序进行核查,重点关注试验关键环节,如试验药物的使用、生物样品的采集和处理等。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及时核实并记录,并形成质量保证报告。建立质量保证逐级汇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获得研究人员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第五章 质量保证第二十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建立或被纳入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实施,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及时核实并记录。质量控制人员应由研究室负责人指派。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试验项目制订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对试验进行的每个阶段和程序进行核查,在数据处理的每一个阶段和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试验过程符合试验方案和SOP的要求;申办者应按监查计划定期对试验项目进行核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核查的频率和性质应根据试验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实记录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试验人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试验人员正确执行。五、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I期试验的重要内容,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核以及报告。试验开始前必须对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并制订风险管理计划;试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收集和分析试验用药品的新发现或信息,适时修改更新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文件,必要时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以及通过监查和稽查保障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执行等。(一)风险评估应考虑的因素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识别影响到I期试验关键环节和数据的风险,风险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因素:1.试验设计中的风险要素;2.试验用药品本身存在的风险要素;3.受试者自身存在的风险要素;4.试验操作中的风险要素;5.试验系统(如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等)中的风险要素。(二)试验各方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申办者、主要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相关方应保持及时沟通与交流。申办者在试验前应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预期的风险信息,并与主要研究者达成共识;申办者应熟悉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相关研究数据和资料,充分评估临床试验风险,制订临床试验方案;申办者应建立与主要研究者间的沟通机制,制订数据和安全监查计划,监控并管理可能发生的AE;申办者应向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时提供与试验相关的重要新信息(尤其是关于药物安全使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新信息),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措施。主要研究者应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与申办者商讨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认真执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保障受试者权益;可以要求申办者或主要研究者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的SAE相关信息、处置方式及结果,并有权力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在高风险的I期临床试验(特别是创新药首次人体试验)中,基于风险评估,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DMC),必要时由 DMC 在非盲下协助评估安全性数据,决定剂量递增方案中止/终止,或增加更多的安全性检查。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是I期试验的重要内容,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实验室负责人、伦理委员会等各相关方应保持及时沟通与交流。试验开始前必须对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试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收集和分析试验用药品的新发现或信息,适时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以及通过监查和稽查保障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执行等。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风险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因素:(一)试验设计中的风险要素;(二)试验用药品本身存在的风险要素;(三)受试者自身存在的风险要素;(四)试验操作中的风险要素。第二十四条 申办者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一)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前应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预期的风险信息,并与研究者达成共识;(二)申办者应熟悉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相关研究数据和资料,充分评估临床试验风险,制订临床试验方案;(三)申办者应建立与试验病房和实验室研究者间的沟通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不良事件,并制订数据和安全监查计划,监控并管理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四)申办者应向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时提供与试验相关的重要新信息(尤其是关于药物安全使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新信息)。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一)研究者应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与申办者商讨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认真执行。(二)主要研究者应在试验开始前,建立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试验病房和实验室研究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尤其要明确实验室超出规定范围的实验数值的报告方式;如果是多中心试验,需要对各研究室之间的交流程序作出规定。(三)在分析实验过程中发现任何不正常或超出规定范围的数值时,应及时报告给主要研究者。第二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伦理委员会应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保障受试者权益;可以要求申办者或研究者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方式及结果,并有权力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六、合同和协议(一)委托合同内容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和主要研究者、试验机构签署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明确试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利益。合同内容应包括:试验内容和进度,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研究经费额度和付款计划,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监查、稽查和检查程序,试验文件的保存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试验结束后试验用药品、生物样品的保存与处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此外还应关注试验经费的合理性、保密原则、受试者保险、受试者补偿或赔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的原则和责任归属、知识产权界定、发表论文方式等,为确保结果科学可靠,委托合同中不得出现可能影响研究中立性的约定。I期试验如涉及其他参与单位,也应签署委托合同,如涉及超过两方,可签署多方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二)试验工作转包针对试验项目中特殊的试验工作,试验机构如不能完成需委托其他机构的,应事先由申办者评估委托机构的能力,并与其相关机构签署相关委托合同。但涉及受试者基本的安全性指标的监测、判定和受试者急救抢救等安全性管理工作,试验机构不可转包。(三)试验内容变更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不应擅自增加试验内容和改变试验方法。申办者如要求进行附加服务,双方应于相关工作开始之前签署附加协议,并承诺额外的工作不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冲突、不损害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出于安全性考虑,研究者在试验期间增加超出方案的计划外检查或访视,可在试验结束后由研究机构及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签署补充协议。第七章 合同和协议第二十七条 试验之前,申办者和研究方应签署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试验内容和进度、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研究经费额度,此外还应关注保密原则、受试者保险、受试者补偿或赔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的原则和责任归属、知识产权界定、发表论文方式等。第二十八条 研究室或实验室不可将试验工作转包;如果不能完成部分工作,应事先由申办者与其他相关机构签署相关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 研究室或实验室不应擅自增加试验内容和改变试验方法。申办者如要求进行附加服务,双方应于相关工作开始之前签署附加协议,并承诺额外的工作不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冲突、不损害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七、试验方案I期试验开始前应制订试验方案,该方案由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达成共识并签署确认,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I期试验方案应在符合科学性和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试验药物和试验类型的特点,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研究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开展I期试验。I期试验的试验方案中一般在给药后设计有较为密集的生物样品采集(如有)及安全性监测,因此对采样和监测的时间窗的把控对安全性评估及PK/PD数据质量非常重要。试验过程中,I期试验方案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试验方案应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如试验中发生紧急医学事件或SAE,研究人员可以采取临床试验方案以外的必要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事后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章 试验方案第三十条 I期试验开始前应制订试验方案,该方案由申办者与研究者达成共识并签署确认,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I期试验方案应在符合科学性和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第三十二条 试验过程中,I期试验方案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试验方案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如试验中发生紧急医学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可以采取临床试验方案以外的必要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八、受试者权益保障和受试者管理(一)受试者权益及安全I期试验必须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受试者招募方式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I期试验受试者多为健康成人,如需选择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期妇女或其他弱势群体等进行研究,应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试验开始前,应使受试者充分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试验实施中,应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以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及时发现AE。试验过程中,知情同意书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再次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保护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当涉及受试者信息需要传输至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外的情形时,受试者个人信息应进行加密和脱敏。试验中研究人员应确保受试者发生AE、SAE后得到及时合理的观察与治疗,并完整记录AE、SAE。受试者发生 SAE,研究人员应按有关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报告。在I期试验中受试者通常未获得治疗获益,申办者应给予受试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因参加试验而发生和试验相关的损害的受试者,申办者应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和/或赔偿。(二)受试者管理在筛选和入组受试者时,应将参加I期试验的健康志愿者的相关信息纳入受试者登记和查重系统,避免受试者在短时间内重复参与试验,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和研究数据质量。试验病房通常可采用门禁系统对受试者进行封闭式统一管理,并制定受试者参与试验的管理措施,以更好地遵守试验各项要求。同时还应加强受试者教育和物品(含食物、药品等)检查,防止受试者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试验病房。试验期间应严格控制受试者的饮食、吸烟饮酒等可能影响试验药物药代动力学特征的生活方式。第九章 受试者管理第三十三条 I期试验必须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受试者招募方式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第三十四条 I期试验受试者多为健康成人,如需选择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期妇女、患者或其他弱势群体等进行研究,应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 试验开始前,应使受试者充分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试验实施中,应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以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及时发现不良事件。试验过程中,知情同意书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再次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第三十六条 在I期试验中,受试者通常未获得治疗利益,申办者应给予受试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因参加试验而受到损害的受试者,申办者应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和合理补偿。九、试验用药品管理(一)试验用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申办者负责提供试验用药品,并对其质量负责。试验用药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相销售。试验机构或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设临床试验药房,用于I期试验用药品的储存和管理,具备满足要求试验用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对试验用药品的储存环境设置温湿度监控,确保试验用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相应要求。试验用药品为需特殊管理的药品,或需称重、稀释、无菌条件下配制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SOP。试验用药品应有专人管理,药品储存区域应限制仅授权人员可以进入,以保证试验用药品的安全。并按照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和SOP 进行试验用药品接收、储存、发放、使用、回收、返还等,并保留相关记录。试验药品需凭医嘱/处方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领用,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进行双人核对、受试者用药检查等)保证试验用药品的准备和使用符合试验方案和随机表的规定,确保受试者按时按量用药,并做好记录。试验用药品在管理各环节出现异常情况的,研究人员应及时评估、处理和记录,必要时应及时向申办者报告。建议使用电子化系统对试验用药品进行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二)生物等效性试验用药品留样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用药品应进行随机抽取留样,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留样的数量应分别可满足药品注册检验样品数量要求。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年,试验机构可将留样药品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申办者在将试验用药品提供至试验机构之前,不得从试验用药品中分出留样药品。药品管理员接收试验用药品后在受试者用药前从申办者提供的全部试验用药品中,以药品最小包装为单位,根据随机表随机抽取用于留样的药品,随机过程应可重现。留样药品应有相应标识,储存于留样专用区域,以和试验使用的药品进行区分。试验用药品需多次运送到试验机构的,每次运送的药品都应随机抽取留样,且每次留样的数量均应满足要求。当提供给试验机构的同一批试验用药品用于一项以上研究时,仅需保存一次足量的试验用药品作为留样。多中心生物等效性试验保存在各试验机构的留样总量应满足要求。各中心留存样品量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参与研究的试验机构总数;(2)各试验机构预期入选的受试者数量;(3)试验用药品的最小留存量。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提供试验用药品,并对其质量负责。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设临床试验药房,具备合格的试验用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第三十九条 试验用药品应有专人管理,按照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和SOP进行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回收、返还,并保留相关记录。试验用药品的准备要符合方案的规定。如需对试验用药品称重、稀释、无菌条件下的配制等,均要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按试验方案和随机表使用试验用药品,确保受试者按时按量用药,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 试验用药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相销售。十、生物样品管理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有专门的生物样品保存区域和设备,保存区域应限制仅授权人员可以进入,以保证生物样品的安全。研究人员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生物样品操作手册和SOP进行生物样品的采集、处理、分装、保存和转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双人核对等),确保生物样品的状态能够满足检测需要,保存各环节相关记录。研究人员应对生物样品管理各环节的异常情况及时评估、处理和记录,必要时应及时向申办者报告。在试验过程中,应保证生物样品的标识性和可溯源性。样品容器的标识应有足够的信息量,易于识别和具有唯一性,且不泄露受试者隐私及试验药物敏感信息,建议使用电子化系统对生物样品进行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生物样品应保存至药品批准上市。获得的生物样品通常分为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检测样品转运至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进行样品的检测,备份样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在检测样品检测完成前寄往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备份样品可在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或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进行保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第十一章 生物样本管理和分析第四十二条 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SOP采集、处理和保存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样本容器的标识应有足够的信息量,易于识别和具有唯一性。第四十三条 生物样本转运和保存应符合试验方案和相关SOP的要求,保证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响,并做好记录。第四十四条 在试验过程中,应保证生物样本的标识性和可溯源性,建立样本标识、移交和保存等相关记录和样本的储存档案。第四十五条 在分析工作开始之前,应根据试验方案要求,制订生物样本分析详细的实验方案,并由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申办者签署后生效。十一、试验记录与文件管理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根据I期试验的需求,制定试验记录和文件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和 SOP。(一)试验记录的形式试验记录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 SOP 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为更好地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建议I期试验操作过程使用电子化系统进行记录,(二)记录文件的受控措施记录文件的印制与发放应当根据记录的不同用途与类型,采用与记录重要性相当的受控方法,应有版本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防止对记录进行替换或篡改。记录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所对应的活动。记录的书写和修改应符合相关规范。(三)计算机化系统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用于数据采集、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算机化系统应经过系统验证,确定验证的范围与程度,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定用途。计算机化系统应具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稽查轨迹,对数据的所有修改都自动保留更改痕迹。根据研究角色承担的职责,分配相应的权限。有严格的用户登录和密码管理制度,用户登录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系统验证、用户和权限分配、稽查轨迹等应保存相应记录。计算机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系统升级时应及时保存原有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更改。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及数据采集的条件时,应首选使用。/十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数据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对数据进行核查确认,避免数据录入错误。对数据库数据应进行质疑管理、澄清和清理,形成数据管理报告并由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数据管理人员对锁库前的数据集的划分进行确认。应制定数据库锁定、解锁的SOP来规范数据锁定的条件和流程,核查与锁定数据的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数据改动以及数据库锁库后的修改应有相应的文档支持。统计分析人员在试验方案确定后制订统计分析计划,在数据揭盲前或数据传输前加以细化和确认;统计分析必须采用经验证的统计学软件和合理的统计学方法;统计分析过程必须程序化,程序源代码应具有可读性,以便核查;统计分析的结果表达应专业、客观、规范。I期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应重点关注探索剂量范围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结果,以及剂量-暴露-效应(安全性和有效性)关系的探索性分析。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应重点关注数据的剔除对终点评价指标的影响,数据的剔除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支持,必要时需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评价剔除和不剔除数据对结果的影响。第十二章 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第四十六条 I期试验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是试验过程中采集的第一手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数据的仪器设备与方法需经过验证。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系统指直接或间接用于数据接收、采集、处理、报告和存储的信息系统,或是整合在自动化设备中的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硬件单元和相关软件。用于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并具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稽查踪迹,对数据的所有修改都自动保留更改痕迹;计算机系统升级时应及时保存原有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更改。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应有严格的登陆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数据录入应有核查措施(比如双份录入、系统自动的逻辑检查等)以避免数据录入错误。核查与锁定数据的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数据改动应有相应的文档支持。第四十九条 统计分析人员在试验方案确定后制订统计分析计划,在数据锁定前加以细化和确认;统计分析必须采用公认的统计学软件和合适的统计学方法;统计分析过程必须程序化,程序源代码应具有可读性,以便核查;统计分析的结果表达应专业、客观、规范。第五十条 I期试验的统计分析应重点关注剂量对安全性指标、药代动力学参数、药效学指标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十三、总结报告I期试验结束后,综合临床试验的所有数据,撰写I期试验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总结报告中的申报数据应与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数据库一致,数据完整可溯源。总结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并能够体现I期试验的特点。第十三章 总结报告第五十一条 I期试验结束后,综合临床试验的所有数据,撰写I期试验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经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签署确认,并由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生物样本分析报告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签署,并由其机构盖章。第五十二条 总结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并体现I期试验的特点。十四、以患者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原则上应由试验药物拟目标适应症的临床试验专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和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联合开展,研究团队应包括给予患者治疗的临床专业医生和I期试验专业人员。特殊情况下由试验药物拟目标适应症的临床试验专业单独开展I期试验的,临床试验专业应有与I期试验项目相适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相应要求的条件。同时还应建立有符合本指导原则且与试验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以患者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通常需要多个试验机构共同参与,申办者及主要研究者应制定统一可行的试验方案和关键环节的 SOP,以确保各研究中心执行试验操作的一致性。入选试验的受试者建议为试验药物拟适用的患者人群,研究人员应在试验期间重点关注受试者的疾病情况、药物不良反应等。受试者住院参加I期试验期间,应与其他临床诊疗患者区分管理,同时应严格控制受试者的日常饮食和合并用药,以避免食物和药物影响试验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应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对于同时进行医疗常规住院治疗的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有关信息应在病历系统中体现,同时其常规医疗治疗也应在临床试验记录中体现。/《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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